一.目的 為增強訪客、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環境、健康、安全意識,完善環境、健康、安全管理系統,維護廠區安全,確保公司、員工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及防止環境沖擊和災害。 二.適用范圍 所有與*****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有聯系的來賓、訪客或承包本公司各項工程、服務、勞務等行為之廠商或承包人均適用之。 三.定義 3.1來賓、訪客:指以訪問、稽查、洽公、參觀、勘查等非從事設備維修或工程施工之人員。 3.2非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指外來單位或人員以提供技術服務、產品銷售、貨物運送或勞務等行為的個人或團體,如原物料供貨商、運輸方或裝卸方、餐飲服務公司、清潔公司、綠化公司、廢棄物處理廠商等。 3.3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指建筑工程、廠內設施施工和維修等分包商/服務供應商。 3.4監工:系指本公司負責主導或經指派監督、管理該項工程或實施該工程之部門及人員。 四.權責 4.1警衛:負責進廠的通知、檢查、登記等手續的辦理。 4.2各相關單位: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安全環保管理。 4.3工務:負責所有工程施工的用水、用電的安全管理。 4.4工安:負責施工過程安全及環境沖擊的考慮,并予以控制監督。 4.5監工:負責告知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于廠內、外提供服務或勞務期間之一切有關作業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或其它特殊規定,并督導、查核是否符合本辦法及各項環境、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并做好本公司與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之間的溝通協調等工作。 五.內容 5.1對來賓、訪客的出入管控參照《安全警衛管理規定》。 5.2對非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的管控 5.2.1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必須持齊全、有效的證件,先至本公司工程施工單位或采購單位進行施工資質確認,經審查合格后方可與之訂立服務合同。 5.2.2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本公司在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5.2.3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之人員、車輛及物品的出入管理參照《安全警衛管理規定》。 5.2.4在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整個作業活動過程中,監工須在旁監督以確保作業時的安全。 5.2.5所攜帶的物品應盡量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裝材料,化學品的包裝需防泄漏和撒漏,存放的地方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6所有非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一旦從事任何危險性較高的施工種類如動火、開挖、登高等(具體參照5.4中的Ⅱ級、Ⅲ級危險作業),均須按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管控的申請流程辦理。 5.3對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的管控 5.3.1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作業管理流程(見附件一) 5.3.2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基本要求及選定標準首先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持有關材料至本公司采購單位進行施工資質確認,經審查合格后,方可與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簽定合同,工安單位提供相關施工安全信息。進行施工資質確認的材料有: A.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B.驗證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C.驗證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D.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E.審核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5.3.3安全管理一般規定 A.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之人員、車輛及物品的出入管理參照《安全警衛管理規定》。 B.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施工人員必須取得施工證后方可作業。 C.工程負責人或監工負責向施工廠商告知《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安全告知單》(見附件二)之內容并簽字確認;協助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施工申請單》(見附件三)并使其遵守相關規定事項,施工期間若有新增人員,應予補簽。 D.警衛人員查核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證件之有效性、齊全性,如工程施工申請單、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安全告知單。依據《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安全告知單》所簽屬人員名單辦理發放施工證。 E.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經訓練且取得相關證書后方可操作下列工作: a.從事焊接、開挖等作業者 b.操作荷重在3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c.操作鍋爐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d.操作荷重在1噸以上之堆高機。 e.使用吊籠從事清洗、維修施工等作業者。 F.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不得雇用下列人員從事下列工作。 a.不得雇用未滿16周歲之人員從事任何工作。 b.不得雇用女工從事坑內作業、貯槽內部、高架作業無護欄及安全帶、連續搬運20公斤以上重體力勞動作業。 c.不得雇用妊娠中或產后未滿1年之女工從事起動機、動力卷揚機之操作。 d.不得雇用未滿18周歲或超過55周歲之男工從事高架作業。 e.不得雇用有酗酒、吸毒或患疾病不適宜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勞工從事相關工作。. f.不得雇用技能不足之勞工及非經合法引進之外籍勞工從事作業。 5.3.4作業安全共同規定 A.所有施工人員需熟悉《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安全告知單》的內容。 B.從事高架作業、吊裝作業、220V以上配線作業者須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具。 C.施工人員進入廠區須穿著工作背心,進入廠房車間之靜電防護區內需穿戴防靜電衣、鞋。 D.所有從事特種設備的操作者必須證件齊全。 E.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進入與工程無關之區域。 F.施工人員抽煙須在指定區域(吸煙室)或廠區外。 G.施工人員休息必須依指定區域場所休息,在本公司工作時間內,不得在廠區任何地方休息、打盹和從事與作業無關其它活動等。 H.施工作業車輛、機具放于指定場所。 I.非救災或緊急狀況下,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挪用本公司消防設備或其它機具、器材。 J.施工人員非經本公司監工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本公司任何原物料及設備設施。 K.分包商/服務供應商自備的機具,如屬于法令規定的為危險性機具或設備,非經檢驗合格者,不得使用。 L.分包商/服務供應商自備之一般機械、設備、用具等,需有符合相關法令和標準之安全防護措施。 M.分包商/服務供應商至本公司廠區內工作,需自備預防職業災害和保護勞工安全健康所需之防護具。 N.其它為防止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體工學等危害及保護勞工之必要設施,均須配備相關勞保用品。 O.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于承包期間,如有借用本公司機具設備之情形時,應自行負檢查之責。 5.3.5動火作業管制規定 A.動火作業前須辦好《動火作業檢查表及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B.《動火作業檢查表及許可證》適用于同一地點,若動火地點變更或同一動火工程間隔超過2個工作日以上者需重新辦理。 C.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它火種。 D.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且置于動火點2米內之區域。 E.高架作業區實施動火作業時,其下方有易燃物存在時,應移除易燃物或鋪設防火毯,工作區下方應設一人觀察有無引燃危險。 F.裝有或裝過易燃物之容器非經有效清洗后,不可隨意焊接或切割。 G.空氣中含有易燃氣體或存放揮發性易燃物之場所,非經有效通風嚴禁動火作業。 H.不得使用已損壞之插頭以免產生過熱或發生火花而引起火災。 I.作業完成之后,應檢視作業區內有無火星灰燼及火焰之存在。 5.3.6開挖作業管制規定 A.廠內動土作業前須辦好《開挖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開挖作業。 B.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 C.嚴禁在施工現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D.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5.3.7高架、吊裝作業管制規定 A.從事高架、吊裝作業時,應確實配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適當防護用具或裝設安全網、施工架等防護設備。 B.當發布臺風警報或瞬間風速達30m/s以上或平均風速達10 m/s以上連續10min或下大雨時,應中止戶外高架作業。 C.高架、吊裝作業活動區域,應有明顯標示,以警告人員車輛不可由下方通過,并避免影響高架作業者之安全。 D.從事吊裝作業的人員須取得國家頒發之資格證書者,方可操作。 5.3.8用水、用電作業管控規定: A.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用水、用電,若須使用廠內的供水、電力者,應知會工務部電工人員。 B.使用電壓超過220V以上之電動機具于潮濕場所或鋼板、鋼筋上及臨時用電場所,為防止其漏電造成危害,應加設漏電斷路器。 C.對于作業中可能接觸之裸線,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引起觸電危險 D.若分包商/服務供應商違規操作而導致停水、跳閘停電者,一切損失將由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承擔。 5.3.9現場管理及清潔規定: A.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在作業前需告知監督負責人員,獲得允許后方可作業。 B.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在作業場所應設置適當警告標示,若有必要,應予隔離。 C.作業所用之材料及工具需放置整齊,不可阻礙消防通道及消防設備之取用。 D.作業所用之材料及工具若有傾倒或掉落可能,必須加以固定。 E.材料物品若需重迭堆放者,須有防止滾落松動措施。 F.每日作業完成離廠前,須清理現場。 G.作業區域內之電氣或管線路開關,須由監督負責人員同意方得操作。 5.4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安全風險等級的管控 5.4.1風險等級的劃分是根據因不同的施工種類、不同時期及不同的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事故和危害來確定的,繼而考慮采用各種防護措施來消除或降低風險。如下表 風險 等級 施工種類 備 注 Ⅰ級 危險 一般性廠房及設施維護、電網鋪設、通訊設施的安裝和維修等除Ⅱ、Ⅲ級以外的任何工程施工類型 由工程負責人或指派人員定期至現場監督 Ⅱ級 危險 登高作業(3~5米)、切割、開挖、打磨等 須安排監工至現場監督工安不定期監督施工安全 Ⅲ級 危險 明火、電焊、氣焊、吊裝作業、登高作業(5米以上)等 須同時安排監工工安人員至現場監督 5.5廢棄物管理規定: 5.5.1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運,若有特殊原因需由本公司清除者,得經本公司廢棄物處理單位同意后,依規定分類妥善置放。 5.5.2.殘存之廢液若為本公司設備排出者,應交由本公司處理,嚴禁任意排放。 5.5.3施工中來自本公司設備拆除之銅(銅制品)、鐵等有價品,合約未明訂所有權者,皆屬本公司財產,嚴禁自行攜帶出廠,違者以竊盜處理。 5.6緊急事件管理規定: 5.6.1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在本公司廠區內作業,發生任何意外事故,需立即通報監工及工安人員,如無法立即通報應向警衛室匯報。并應依據本公司《工安事故糾正與預防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意外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 5.6.2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在本公司廠區內作業,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應立即停止作業;經監工及工安人員會勘,且經安全評估確認危害因子已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5.7由于分包商/服務供應商不服從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傷、致殘、死亡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分包商/服務供應商承擔;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有關事故情況、報告時,應同時抄送本公司工安備案。 六.參考文件 1.工安事故糾正與預防管理辦法 2.文件管制辦法 3.設施管理作業辦法 4.安全警衛管理規定 七.附件 1.工程類分包商/服務供應商的作業管理流程 附件一 2.分包商/服務供應商安全告知單 附件二 3.工程施工申請單 附件三 4.動火作業檢查表及許可證 ──參考《設施管理作業辦法》附件一 5.開挖作業許可證 ──參考《設施管理作業辦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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