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不定期更新,希望大家留心關注:將WRAP審核報告英文版翻譯為中文版,并做解讀給出合理整改建議
1、社保問題
法規引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依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及其雇傭工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相應的保險費用;第73條,下列情況下,工人將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利益:a.退休,b.疾病和工傷,c.由與工傷導致的殘疾或長期的疾病,d.失業。e.生育.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上五種保險類型將由工廠對所有員工提供。
問題解讀:
據指出社會保險的審計設施無法實施的情景有原因:1. XXX有限公司僅能提供實施社會保險的收據,缺沒有其他詳細的文件來證明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人人數和獲得當地保險機構認證的保險類型。2. 根據社會保險收據顯示,有5000名工人參加了退休、失業、工傷、疾病和工傷保險。
整改建議:
建議工廠應確保所有工人都可依法參加這五種社會保險并獲得相應的社會福利,否則,工廠須得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某些既定社會保險條例的特許。
2、工作時間
法規引用:
根據WRAP條例6中的6.9條款要求,時間表須真實的反應實際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
問題解讀:
由于下列情形使得最低工資、加班工資、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無法得以審計實施的:1. 根據最終領域和生產領域提供的貨物運輸記錄和日常生產記錄顯示,有5名工人在2009年6月28日在職工作,但是這些工人的出勤記錄顯示這些工人在上述時間卻是離崗。2. 根據電腦車間成檢部門提供的半成品檢驗記錄看,有一名工人于2009年的5月3日,5月16日,5月31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4日,7月11日,7月18日和7月19日處于工作狀態,但工廠提供的出勤記錄卻顯示該工人在以上日期為離崗狀態。3. 根據手編工廠運輸部門提供的手寫出勤記錄看,有5名工人于2009年的6月28日處于工作狀態,但工廠提供的出勤記錄卻顯示這些工人在以上日期中為離崗狀態。4. 根據手編工廠套口部門提供的生產記錄看,有2名工人于2009年的4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18日,和7月19日處于工作狀態,但工廠提供的出勤記錄卻顯示這些工作在以上日期中為離崗狀態。
整改建議:
建議工廠應提供準確的相關記錄,以此來確保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的正確兌現。備注:工廠須支付正常工資的100%給紡紗和染色工人,作為回報他們的加班工作
3、消防安全
法規引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火條例第10條,防火部門應在整個生產過程負責整個大樓的檢查工作,假如檢查工作不被執行或大樓沒有通過被檢查,大樓將不再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雇傭勞動合同管理及執行條例第8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雇傭勞動合同條款7中提到的員工出勤表應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問題解讀:
據工廠提供資料顯示以下3處無防火檢查認證,宿舍,食堂,和紡紗車間:據工廠提供的員工出勤表顯示,不包括以下內容:戶籍地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和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整改建議:
建議工廠應取得相關的防火認證或相關防火文件以此來接受檢查。
4、特種設備
法規引用:
根據特殊設備質量安全監督條例第25條,特殊設備生產單位應在使用前后的30天申請取得在自治區特殊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的注冊登記。經許可的注冊證書/文件須附有相關的特殊設備。根據特殊設備質量安全監督條例第28條,特殊設備生產單位應遵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安全檢查日到期的前一個月向特殊設備檢查單位申請取得定期檢查。特殊設備檢查單應按時完成檢查,如沒有完成定期檢查或在檢查失敗,特殊設備檢查單位則將不在使用。
問題解讀:
據顯示工廠沒有為用于染色車間的8臺起重機和用于生產車間的2臺鏟車在當地的特殊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的注冊登記。據顯示工廠鍋爐房的4臺鍋爐無內部檢測證書,染色車間的8臺起重機和生產車間的2臺鏟車也無見車證書。
整改建議:
建議工廠應為起重機和鏟車依據相關法律到當地的特殊設備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注冊.建議工廠應于安全檢測到期日的前一個月為鍋爐,起重機和鏟車取得到當地的特殊設備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