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和地方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員工是指所有為公司工作的人員,不論其職務、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形式代表公司。
工時是指員工為企業工作時間
工資是指為企業工作應得的報酬
為了更好的理解BSCI認證對公司員工的定義,以蘇州市為例,主要探討和比較全日制員工和非全日制員工的區別:
一、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用工合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協議。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試用期。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合同的解除。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最低工資。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工資結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舉例: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月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750元調整為850元。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6.3元/小時調整為7.2元/小時。
三、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的口徑
最低工資標準應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落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監察,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在本例中,蘇州市對公司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做了規定,也反映了二者工資算法的區別。
全國各地關于工資的規定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應參考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規定。工作時間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特殊的行業或工種需要特殊工作時間的,需提供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不定時工作制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