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建立了一個全球網絡,包括FSC國際中心、地區辦公室和國家倡議。其組織機構如圖1所示。
(1)FSC國際中心 FSC國際中心是FSC全球網絡組織架構的基礎,負責制定FSC的全球戰略方向,協調地區辦公室的活動,保證全球行動的一致性。
FSC會員大會的組成兼顧社會、經濟和環境各方面的利益以及南方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北方國家(發達國家)的平衡。所有會員分為3個議事組:經濟議事組(占1/3)、環境議事組(占1/3)和社會議事組(占1/3)。其中每組又分為南部和北部兩個小組,其代表各占50%。其中環境、社會組的成員包括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組織,如地球之友、綠色和平組織、世界自然基金會等。經濟組主要成員有世界著名零售商,如英國的百安居(B&Q)和Homebase,美國的Home Depot,瑞典的宜家家居公司(IKEA),以及著名的生產商,如瑞典的AssiDoman和Korsnas等。至2008年底,FSC共有789名會員,我國目前有17名會員。
FSC會員大會是最高決策機構,每3年舉行1次。大會確定會員名單,回顧發展進程,審定機構章程、制度和政策,并通過成員投票方式加以修訂。
董事會由會員大會代表選舉產生,由9名董事組成,任期3年。9名董事分別代表3個議事組,兼顧南北國家的平衡。
圖1 FSC組織機構示意圖
秘(mi)(mi)書(shu)(shu)處負(fu)責日常管(guan)理,由(you)執(zhi)(zhi)行(xing)主任領(ling)導。執(zhi)(zhi)行(xing)主任是FSC的(de)首席執(zhi)(zhi)行(xing)官(guan),他既是董事會秘(mi)(mi)書(shu)(shu)、首席執(zhi)(zhi)行(xing)官(guan),又(you)是秘(mi)(mi)書(shu)(shu)處秘(mi)(mi)書(shu)(shu)長。
(2)國家倡議(yi)
FSC國家倡議是FSC將其權利或活動下放到國家或地區的一種途徑,它構成了FSC全球網絡的基礎。按不同階段它可分為FSC聯絡員、FSC工作組、FSC咨詢委員會和FSC國家/地區辦公室4種形式。這4個階段是逐步發展的,每個階段所承擔的義務、職責和活動也越來越重要,FSC對其批準的要求也更為嚴格。
FSC國家倡議的任務是:
* 在當地宣傳FSC;
* 使FSC更易接受和符合當地的情況;
* 鼓勵當地利益方的進一步參與;
* 制定和測試FSC地區標準;
* 與FSC國際會員開展有效合作;
* 促進認證活動的成功開展與監督。
FSC國家倡議所開展的活動包括:向FSC提供和反饋該國的信息、參與當地政策的制定、開展教育活動、保護FSC的名稱和商標、會員管理、開展咨詢與合作,以及處理爭議等。
至2008年底,FSC發展了54個國家倡議,包括30個國家工作組和24個國家聯絡員。這些國家是:阿根廷、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保加利亞、喀麥隆、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克羅地亞、捷克、丹麥、厄瓜多爾、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加納、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莫桑比克、荷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越南、贊比亞、法國、中國、洪都拉斯、愛爾蘭、盧森堡、布基納法索、科特迪瓦、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埃塞俄比亞、加蓬、拉脫維亞、摩洛哥、尼泊爾、挪威、葡萄牙、塞內加爾、南非、坦桑尼亞和烏克蘭。
(3)地區辦公室
FSC地區辦公室是適應FSC全球新的發展形勢而建立起來的。它是國家倡議的服務中心,為其提供培訓和指導計劃,也為尚未發展國家倡議的國家發展FSC提供支持。目前,FSC在非洲、亞洲、歐洲和拉丁美洲建立了4個地區辦公室。由于加拿大、中國、俄羅斯和美國的地理范圍很大,FSC也將考慮在這些國家建立“地區”辦公室。
1994年,FSC制定了全球統一的《FSC原則與標準》(共10條原則和56個標準),1999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這些原則和標準為認證森林經營提供了總體框架或一般性標準,適用于熱帶、溫帶和寒帶森林。在實際審核時,須應用適用于不同地區、國別、區域或某種森林類型和非木質林產品的更詳細的標準,統稱為FSC地區標準。
《FSC原則與標準》是國際標準,在全球范圍內適用。它由很多國家的代表共同參與制定,經過了廣泛咨詢,最終由FSC會員大會批準發布。該標準的修改也需得到FSC會員大會的批準。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根據FSC國家倡議手冊,成立FSC國家工作組制定地區標準,使其更符合當地的特定環境,促進負責任的森林經營。FSC的地區標準適用于該地區,是《FSC原則與標準》在該地區開展森林認證審核的實際應用版本。它必須遵守《FSC原則與標準》,符合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并且經過了公正、透明和系統的制定過程。它在《FSC原則與標準》的框架下制定了指標和檢驗方法。
為了保證全球不同地區FSC標準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任何地區標準都須經過FSC董事會的批準。這要求地區標準符合FSC標準制定的所有要求,包括標準的內容和制定過程,以保證FSC認證的可信性。一旦通過了FSC批準,在該標準適用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內,FSC認證機構都須應用此標準開展認證審核。
到2007年3月30日,FSC已經批準的地區標準包括17個國家的28個標準:玻利維亞(巴西堅果人工林和低地森林)、巴西、加拿大(海岸林區、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地區和溫帶林區)、哥倫比亞(天然林和人工林)、德國、秘魯(巴西堅果和亞馬孫林區)、瑞典、英國、美國(多石山區、密執根州中部闊葉林區、東南地區、東北地區、西南地區、太平洋沿海地區、密蘇里州活希托河地區和阿巴拉契亞地區),英國(FSC國家標準),丹麥,荷蘭,西班牙,芬蘭,捷克,哥倫比亞。另外,還有20多個國家的標準正在制定之中。
FSC的認證方法與認證過程
FSC提供了3種認證方法:獨立認證、資源管理者認證和聯合認證。
認證過程一般都包括預審、主審、同行評審以及頒發認證證書等幾個過程。如果符合認證標準要求,認證機構就可頒發認證證書。但認證機構仍可就一些次要不符合項,要求森林經營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采取措施進行改進。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接受一次年度監督審核。認證機構在網上公布認證報告概要,供各方查詢與監督。
FSC的認證機構
截止2009年2月(yue),FSC認(ren)可了22家(jia)認(ren)證機(ji)構,分別(bie)是:
(1)美國科學認證體系森林保護計劃(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 Forest Conservation Program),簡稱SCS;
(2)美國非政府組織雨林聯盟精明木材認證計劃(Rainforest Alliance Smart Wood Program),簡稱SmartWood或SW;
(3)英國非政府組織土壤協會木材標簽計劃(Soil Association Woodmark Scheme),簡稱SA;
(4)南非的SGS公司;
(5)英國的BM TRADA認證有限公司,簡稱TT;
(6)德國農業技術咨詢公司Terra體系,簡稱GFA;
(7)意大利的Certiquality;
(8)瑞士的IMO;
(9)荷蘭的SKAL;
(10)加拿大的KPMG森林認證服務公司,簡稱KPMG;
(11)瑞士質量和管理體系協會(SQS);
(12)法國的CTBA;
(13)法國的EUROCERTIFOR,簡稱EUR;
(14)意大利的ICILA;
(15)墨西哥的VIBO;
(16)法國的Bureau Veritas Certification(BV);
(17)比利時木材技術研究所(CTIB);
(18)瑞典的Det Norske Veritas Certification AB(DNV);
(19)俄羅斯的EuroPartner(EP);
(20)奧地利的HolzCert Austria(HCA);
(21)德國的LGA InterCert GmbH(IC);
(22)加拿大(da)的SAI全球(qiu)認證服(fu)務(QIM)。
另外,曾經認可的認證機構加拿大的SFF和南非的SABS被暫停或吊銷了認證資格。還有7個國家的8個認證機構向FSC提出了申請。
FSC的產銷監管鏈認證和認證標志
(1) 產銷監管鏈
FSC產銷監管鏈分為兩種類型:完全產銷監管鏈認證和部門產銷監管鏈認證。選擇第一種類型的生產者必須,而且只能使用認證的原材料,而第二種則指森林生產者同時使用認證和非認證的原材料。
相應的產銷監管鏈體系采用以下3種控制方法:完全控制、絕對控制和混合控制。第一種方法是當企業尋求完全產銷監管鏈認證時,管理制度非常簡單,重點放在適當的記錄和歸檔上。因為它只和認證的林產品有關,只要控制入、存貨清單和輸出即可,不需要進行認證產品和非認證產品的分離、識別和控制。第2種方法和第3種方法都是針對部分產銷監管鏈認證的。絕對控制是指生產者通過物理分隔、標記等方法,保證認證材料和非認證材料完全分離。混合控制指生產者進行產品加工過程中含有認證和非認證的材料。
針對在加工過程中含有認證和非認證的材料,森林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專門的政策,稱為“基于百分比的聲明政策”。如果產品生產線按最低百分比采用了經FSC認證的材料,那么這條生產線的最終產品可以貼上FSC認證標志,并在標簽上要標明認證原材料所占的百分比。FSC允許貼有FSC標志產品的原材料,不是全部來自經FSC認證的原始木材或纖維,可以混和未經認證的(非爭議性或限制性的)原始木材或纖維,回收木材或纖維,或者非木質纖維。各種產品的最低比例要求是不一樣的,如對實木產品(原木、板條、包裝等),其認證產品的重量或材料百分比必須超過70%;組合產品(膠合板、家具和樂器等)認證產品百分比必須超過70%;木片和纖維類產品(刨花板、纖維板、紙漿和紙等),按重量至30%的原材料經過認證,至少所使用的纖維和木片的總重量的17.5%經過認證。
2004年,FSC修改了其產銷監管鏈標準,將其認證產品分為三類,并有不同的認證標志,包括FSC完全認證產品、FSC混合來源認證產品和FSC循環產品。FSC完全認證產品指的是產品所有的原材料均來自于經過FSC認證的良好經營的森林;混合來源的認證產品包含了經過FSC認證的材料以及可控材料或回收材料;FSC循環產品指的是產品使用的都是經過消費的再回收材料。可控木材指的是經過確定的沒有采伐自以下森林的木材或木材纖維:①破壞了當地傳統和民間權利的林區;②未經FSC認證的受到森林經營活動威脅的高保護價值森林;③經過基因改良或非法采伐的林木。
相應地,FSC發布了《森林經營企業供應的非FSC認證的可控木材標準》、《公司供應和生產FSC認證產品標準》、《非FSC認證的可控木材標準》、《FSC產品標簽要求》、《FSC比例聲明政策》等。
另外,FSC為了降低(di)認(ren)(ren)證成本,還出臺了針對產銷監(jian)管鏈認(ren)(ren)證的聯合認(ren)(ren)證和多地點認(ren)(ren)證政策(ce)。
(2)標(biao)簽的使用(yong)
只有通過FSC產銷監管鏈認證并按期年審的產品才能使用FSC標簽。不同類型的產品按照FSC的要求將貼上不同的標志。如果產品的加工過程分多個步驟,或在不同的工廠甚至在不同的國家加工,每一個步驟都必須經過審核,以確保FSC認證的木材確實來自經過FSC認證的森林。任何貼有FSC標志的產品,在FSC標志上都印有產銷監管鏈證書號,一旦出現疑問,可查詢證書持有者身份。如果采用最低百分比方法,標簽上就應該標明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