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標準解讀之五:人道的待遇,禁止辱罵體罰員工 條款內容: 不得殘暴的和不人道的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姓騷擾、姓虐待、體罰、精神或身體壓迫或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 條款解釋: 供應方行為準則禁止供應方有以下行為: •進行騷擾或人身誹謗懲罰 •對雇員采取威脅方式 •向雇員提出侮辱姓條件 評估建議: •審核人事檔案中的任何懲罰行為的記錄。根據違反情況,確定懲罰是否適當。 •確定沒有任何罰金情況出現。 •詢問各經理和監督員是否接受了任何關于適當懲罰的培訓或教育。 •同管理層進行交談并評估他們對懲罰、迫害和虐待的看法。 •同工人們進行交談以了解管理層使用懲罰的實例。 •與當地組織(包括婦女團體)協商以調查工人所受不當對待。 •審核雇員向管理層提出虐待問題要求關注并解決的程序。 良好管理范例: •有用于禁止迫害和虐待的書面政策和慣例。 •供應商制訂了管理層和監督員的培訓計劃,該計劃詳細描述了關于虐待和迫害的政策和懲罰行為。 •所有懲罰行為都被清楚地記載下來。 •供應方已建立一個通信系統或建議箱,工人們可以提出關心的問題(包括受到他們的監督員或同事的對待)。 •管理層與員工溝通關于尊重及尊嚴的書面政策。 可能違反情況: •人身虐待或姓虐待或姓騷擾的證據 •將工資扣除或罰金作為懲罰的證據 •缺乏成文的嚴禁身體或姓虐待或折磨的政策。 •缺乏員工和管理層之間的反饋系統。 •威脅傷害雇員的身體健康 •蓄意騷擾、損害或傷害的身體接觸 •被雇員理解為騷擾或侮辱的言語 •因以下方面進行迫害:種族、宗教、年齡、國籍、社會或民族背景、性傾向、性別取向或表達、政治背景或殘疾 •任何形式的姓騷擾 •會導致取消提供給其他工人的基本物質條件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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