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標準解讀之七 :結社自由 條款內容: 員工與管理層之間公開直接的溝通是解決工作場所問題和賠償問題的最有效方法。參與者應尊重員工的權利,包括依據當地法律自由結社、參加或不參加工會、尋求代表、參加工人委員會。員工應能夠在不用擔心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與管理層溝通。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所有供應商做到以下幾點: •創造能培養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相互信任的雇傭條件。 •不可因工人與工人團體間的聯系而在雇傭決定中對其產生非法歧視。 •不可因工人與工人團體間的聯系而對其使用非法的威脅和折磨行為。 評估建議: •確定讓員工向管理層提出問題要求關注并解決的公開反饋渠道是否存在。 •確定與工會組織有聯系的工人是否會受到歧視待遇。 良好管理范例: •設立公開的溝通渠道,且得到管理層的鼓勵及推動。 •供應商積極地致力改善其雇傭慣例及條件。 •供應商參照行業領先者為慣例基準來衡量其雇傭慣例和條件的發展。 •設立申訴渠道以供員工使用。 •培訓管理層關于有效管理慣例的知識。
可能違反情況: •缺乏有效的管理層/員工的溝通方式。 •有證據證明對嘗試組織或加入工人團體的員工進行非法干涉。 •因員工在組成或在嘗試建立一個聯盟團體而以替換生產或關閉設備對其進行威脅。 •因員工行使其集會自由的權利而對其進行解雇,處罰,壓制或威脅, •因求職者曾行使其集會自由的權利而拒絕對其的雇請,并將任何此類個人記于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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