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發[2014]30號 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14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檔。 請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據了解,最低工資標準分四檔,哪個縣市區適用哪檔標準,全省各市將根據所轄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按往年慣例,杭州、寧波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市區,可能會選擇最高檔標準;經濟較發達的小城市,則一般采用第二檔最低工資標準;省政府確定的欠發達縣和重點欠發達縣,最低工資標準多數會選取第三檔或第四檔。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 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 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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