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勞工法規】關于調整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的決定 |
關于調整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的決定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關于調整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的決定》已經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發布。 市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關于調整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工業園區實際,決定從 2011 年7月1日起,調整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24號令)適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精神,及時制定相應的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辦法和配套實施細則。 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制定管理辦法和配套實施細則時,應當充分考慮園區公積金制度參保人員的切實利益,做好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制度調整前后的平衡過渡,協調對接。對于2011 年6月30日前繳納的公積金,按原辦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對于2011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公積金)基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定新的具體規定。蘇州工業園區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由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直接負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驗廠咨(zi)詢(xun)歡迎(ying)致電(dian)奧地特(AUDIT)0512-66355405或(huo)發(fa)送郵件至service@108dy.cn;國內權威咨詢機構 |
本文最(zui)終解釋(shi)權(quan)歸(gui)奧地特企業管(guan)理(li)咨詢(xun)有限(xian)公司,轉載須注(zhu)明//108dy.cn,版(ban)權(quan)所有,違(wei)者必究(jiu).
|
返回上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