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的(de)位置: |
企業社會責任網 --> EHS專題-消防疏散 |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術語釋義 |
1. 耐火極限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2. 不燃燒體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3. 難燃燒體 用難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 4. 燃燒體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 5. 閃點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6. 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7. 沸溢性油品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8. 半地下室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9. 地下室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10. 多層廠房(倉庫) 2層及2層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過24.0m的廠房(倉庫)。 11. 高層廠房(倉庫) 2層及2層以上,且建筑高度超過24.0m的廠房(倉庫)。 12. 高架倉庫 貨架高度超過7.0m且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13. 重要公共建筑 人員密集、發生火災后傷亡大、損失大、影響大的公共建筑。 14. 商業服務網點 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15. 明火地點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16. 散發火花地點 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17. 安全出口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18. 封閉樓梯間 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19. 防煙樓梯間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防煙前室,或設有專供排煙用的陽臺、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 20. 防火分區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 防火間距 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22. 防煙分區 在建筑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采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 23. 充實水柱 由水槍噴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c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驗廠咨詢歡迎致電奧地(di)特(AUDIT)0512-66355405或發送郵(you)件至service@108dy.cn;國內權威咨詢機構 |
本文最終解釋權歸奧地特企業管理咨詢(xun)有限公司,轉載須(xu)注明//108dy.cn,版權所有,違(wei)者必(bi)究.
|
返回上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