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電子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員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以保證生產安全,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1.事故的分類
1.1 傷亡事故:凡屬本廠員工(包括臨時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1.2 火災事故。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 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設備、動力設備、貴重儀器儀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損壞(包括設備管線發生故障)。
1.4 車輛傷害事故。凡是工廠內車輛所造成的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
1.5 其它事故。
2.事故報告:
2.1 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整個報告過程不得超過24小時。其中:輕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工廠安全生產負責人。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工廠安全生產負責人,再由工廠安全生產負責人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緊急狀態下也可直接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
2.2 報告的內容包括: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3) 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后,工廠安全生產管理部應及時派人到路口指引有關人員進入廠區。
3、事故管理的分工
3.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有關的分管副總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3.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負責。
3.3 質量事故由質量部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工程部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3.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4事故報告程序
4.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外,應同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2 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3 發生重大火災、化學爆炸及多人傷亡(含急性中毒)應同時立即報告消防救護部門。
4.4 發生事故的單位(或部門)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經主管領導審查后,報送上級有關部門。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一小時。對重大事故,應寫出調查報告,并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
4.5 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要內容仔細、字跡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位、情節、損失等內容都要準確,防范措施落實,責任明確,按時上報,不得無誤拖延、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如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否則,除責成上報外,并追究所在部門領導責任,嚴肅處理。
4.6 傷亡事故的報告應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凡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統計上報,并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和來廠原由。
4.7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務部門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4.8 凡因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所在單位的責任事故。
5、事故搶險和救護
5.1 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事故蔓延擴大。
5.2 發生事故時,公司各級領導應親臨現場,直接指揮組織搶救,并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和火場,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帶好防毒面具,對中毒、灼傷、燙傷人員應及時搶救處理。
6、事故責任劃分
6.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全面負責和各主管副總分管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而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6.2由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主管副總和安全部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訂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者負責。
6.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沒采取的,由相關領導者負責;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否則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6.5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6.6操作員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安全作業證才能獨立操作。無安全作業證者發生事故,應由委托者負主要責任,已取得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負主要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6.7在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預頂崗必須經車間主任或部門負責人批準,指定師傅監護。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責任事故,由本人負責。
6.8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7、事故調查和處理
7.1發生事故后,所在單位和部門都要按“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調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的措施。
7.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當天內由車間或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分析。
7.3重大事故,由分管付總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
7.4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7.5輕傷、重傷事故由分管付總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動力、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事故調查。
7.6死亡事故由安全部會同當地勞動、公安、人民檢察院、工會及其它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7重大死亡事故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安全部會同同級勞動、公安、人民檢察院、工會以及其它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8在事故調查中,要實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廠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9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由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由安全部審核報副總經理批準;對重大事故,應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總經理簽署意見,根據審批權限報上級機關批準;對重大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10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破壞事故現場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對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7.11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錄像、錄音、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登記表及報告書應妥善保管,備案存檔。重大事故登記表,應寫明事故單位、名稱、部位、原因、傷害情況概要、事故概況及事故分析圖等內容。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