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
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工種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3種: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與審批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審批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所以你的工作單位必須對這兩個職位獲得不定時工時制的審核批準。如果沒有批準,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給予加班費用。
綜合計時工作制
綜合計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對某些特殊行業的職工實行的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根據《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地質、建筑、旅游等行業的特殊崗位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也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安排職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