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裝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a、暫時不需要查看水壓試驗報告或耐壓試驗報告
b、鍋爐需要查看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c、壓力容器不需要查看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2、在用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外部檢驗報告》
《內部檢驗報告》
相應的安全閥和壓力表檢驗或校驗記錄;(注意報告中提到的下次檢驗日期。)
在用壓力容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報告》
相應的安全閥和壓力表檢驗或校驗記錄(注意報告中提到的下次檢驗日期或有效期。)
3、若工廠上述鍋爐和壓力容器已報廢如果審核員無法確定鍋爐和壓力容器是否不再或不能使用,須查看停止使用備案(或回執)。
如工廠無法提供,請跟上述點1和2查看。
4、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僅查看鍋爐使用登記證
引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
Law:《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5、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查看登記和檢驗的記錄
Law: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3-2007)
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 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 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
(三) 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 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 MPa·L;
(六) 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的水蒸汽;
(七) 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20°C,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C;
(八) 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