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與休假
中國法規:
請參照。
2.2 主要目標:
v 準確記錄員工全部工作時間。
v 確保所有加班都是自愿加班。
v 不得篡改工作時間記錄。
v 控制每周總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
v 減少周末加班次數。
2.3 常見問題:
v 過長的工作時間,每周工作達60至70小時,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又未取得有效超時加班批文)。
v 經常性超過合法加班時間上限。
v 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補休。
v 篡改工作時間記錄或記錄不準確。
v 未提供年假、產假等給員工。
2.4 案例分析
案例1
由于訂單量劇增,某工廠的工人在一月份已經有4個星期日上班。
工人可以在二月份補休4天。
這是否符合中國法規?
案例2
某工廠的工人每年從1月到7月每周工作70小時。
工廠讓工人每周打卡60小時。
工廠管理層向工人解釋說有的客戶要求工廠實施一周60小時工作制。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案例3
某工廠為了在高峰期保持盈利,讓工人每天加班5小時,工廠依法支付工人加班工資,而且工人也感到非常樂意。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案例4
某工廠廠規制度規定,工人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均需加班到21:00。
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5
某工廠有兩套考勤卡,一套給驗廠人員看,一套自己用。
該工廠指導工人如何應對驗廠人員,并保證工廠如果通過驗廠,工人每人可獲得獎金50元。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案例6
東莞某工廠,自建廠以來,從未給工人提供年休假、產假等假期。工人詢問時,該工廠管理人員告知工廠愿給就給,不愿給就不給。
某工人懷孕8個月,工廠仍安排其每晚加班2小時。
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7
某工廠工時記錄只保留三個月,當驗廠人員要求其提供一年的工時記錄時,該工廠無法提供,解釋說工廠考勤系統故障。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工資與福利
3.1 工資的含義: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3.2 工資總額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3 計時工資:
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3.4 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v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超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v 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v 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5 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3.6 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v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v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3.7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3.8 不屬于工資范圍的收入項目:
v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v 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v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3.9 最低工資含義的理解:
v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v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v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形式的,應進行合理的折算,其數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最低工資。
v 由于職工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支付規定。
3.10 實行月工資制時,日工資和時工資的折算方式: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備注:深圳市例外,企業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21.75天進行折算)。
3.11 最低工資的計算:(假設每月480元)
480/20.92=日最低工資22.94元。(目前深圳以21.75天折算)
480/20.92/8=小時最低工資2.87元(目前深圳以21.75天折算)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12 加班工資支付形式與計算比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13 病(bing)假工(gong)資(zi)和疾(ji)病(bing)救濟費的確定原則:
停工醫療的期限 | 本企業工齡(年) | 病傷假工資(本人工資百分比) |
病或傷醫療期6個月內的(de) | <2 | 60 |
| >2<4 | 70 |
| >4<6 | 80 |
| >6<8 | 90 |
| >=8 | 100 |
6個月以上的發疾病救濟費 | <1 | 40 |
| >=1<3 | 50 |
| >=3 | 60 |
備注 | 病假工資(zi)(zi)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di)于(yu)最低(di)工資(zi)(zi),但不得低(di)于(yu)其標準(zhun)的80%。 |
3.14 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的新規定:
v 職工(gong)在年休(xiu)假(jia)、探親假(jia)、婚喪假(jia)、產假(jia)期間,企業應支付工(gong)資。
v 因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原(yuan)因造(zao)成單(dan)位(wei)停工(gong)(gong)、停產在一個工(gong)(gong)資(zi)支付周期(qi)內的(de),用(yong)人單(dan)位(wei)應按(an)(an)勞(lao)動(dong)(dong)合同規定(ding)的(de)標(biao)準(zhun)支付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工(gong)(gong)資(zi)。超過一個工(gong)(gong)資(zi)支付周期(qi)的(de),若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提(ti)供了正(zheng)常(chang)勞(lao)動(dong)(dong),則支付給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的(de)勞(lao)動(dong)(dong)報酬不(bu)得低于當地的(de)最低工(gong)(gong)資(zi)標(biao)準(zhun);若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沒有(you)提(ti)供正(zheng)常(chang)勞(lao)動(dong)(dong),應按(an)(an)國家(jia)有(you)關(guan)規定(ding)辦理。